《公司法》对公司年度审计的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另外,除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之外,监事会也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笔者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如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债务重组审计按照如下步骤做的:
1.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2.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3.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争取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实现重组目的;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4.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债务重组处理方式有:
1.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制定重整计划,然后按计划执行、偿还债务;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重组方式有: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