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那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竞业禁止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没有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竞业限制期限,一般是两年以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该范围。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合法期限内遵守约定的,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违反的,则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协议主体错误;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不给劳动者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当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长于合同期限,一般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约束。该条款严格限定员工择业权,因此法律作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也为该条款增添了很多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
1.缺乏经济补偿导致条款无效。这种情况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还明确规定了补偿金支付的最低标准和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
2.期限过长的法律风险。法律严格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竞业禁止约定效力同样受到质疑。
3.限制就业权的条款无效。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并非是员工的就业权而是择业权。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限制的。企业可以限制的仅仅是劳动者再次就来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形式限制。
竞业禁止的对象不应是企业的所有员工,如果不论是否知悉商业秘密,不分青红皂白将企业所有员工均列为竞业禁止的人员,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会损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且只有企业中处于相当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才有可能接触、知悉、掌握有相当价值的商业秘密,才可能会损害企业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