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是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对外投资有利于企业闲置的资金(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在企业外部尤其是在外地或外国开发资源、材料来源,保证企业能源、材料来源成本低廉、供应稳定,较好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某些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3、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开辟企业新的产品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4、通过合资、联营,便于从国内外其他单位直接获取先进技术,快速提高企业的技术档次。
5、利用控股投资方式,可以使企业以较少的资金实现企业扩张的目的。
6、对外投资是获取经济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调研、合资联营谈判、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和有利条件,及时捕捉对企业有用的各种信息。
优先股属于股东权益。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优先股可以赎回,优先股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所谓可赎回优先股票又称为可收回优先股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有两种类型:强制赎回和任意赎回。
1.强制赎回
强制赎回,即这种股票在发行时就规定,股份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就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而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主动权。
2.任意赎回
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的选择权。若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该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
1.公司经营决策权利不同。普通股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享有公司重大决定决策参与权,而优先股则不享有这些权利,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2.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不同。在对公司经营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在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3.公司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不同。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股股东同样在顺序上要先于普通股股东;
4.收益不同。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是固定明确的,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而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好坏,公司业绩表现好坏,并且需要在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再发放普通股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