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有:
1、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企业外部担保是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所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对外担保。不需要董事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区别如下:
1.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组成不同,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股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负有出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出钱。公司归根结底是股东的。股东会拥有对公司很多重要事项的决定权。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
2.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责不同,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3.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性质不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体现股东意志和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性质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1.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例如,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
2.选举权和罢免权;
3.对监事会、董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4.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方案的审批权;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