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中,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定已经取消,即注册公司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资的最低金额(特殊行业,还需执行相应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缴并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
公司法人身份的益处在于: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身份的弊端在于: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参加民事、经济或者行政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必须如实填写。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诉讼,无须经过委托,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及于法人。因此,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如下:
1.属性不同,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
2.民事主体不同,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3.代表不同,法人代表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单个人。自然人不一定有法人资格,是以生命和血缘为生存特征的单个人。法人不是个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只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