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货币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民间所谓“入股”多数是指与他人合伙。合伙主要是与人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人品、信誉、能力、资源、管理和组织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共同的志向和目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如果已经成立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如果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工商登记,但至少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比加入合伙更加复杂。
3、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股东入股,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
二、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2、特定条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