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实行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二)在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未通过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但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部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岗位登记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岗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理企业负责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申报工作。
(四)岗位登记工作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进行。省级质监机构和各监理企业为授权用户,通过授权录入或审核岗位登记电子信息。授权录入或审核的电子信息视同正式文件。
(五)岗位登记包括上岗登记和业绩登记。
二、上岗登记
(一)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一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的企业时,应申请上岗登记。
(二)监理工程师申请上岗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有人事调动函;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上岗登记:
1.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提供伪造证明材料,一经查实一年内不予登记;
4.因在监理工作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予上岗登记。
(五)上岗登记申报
1.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附表1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表,交所在监理企业。
2.监理企业应对上岗登记申报表签认盖章并网上提出申请,同时持上岗登记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原件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原件审核后应当即退回。
3.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上岗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网上予以核准,未准予登记的应告知原因。
4.新获得监理资质或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批准资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工作。逾期未办理上岗登记,或上岗登记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六)个人信息变更
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企业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并提供原件送省级质监机构核准。
(七)上岗登记注销
1.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合同时,监理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提出上岗登记注销申请,并按附表2要求将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注销表送省级质监机构。
2.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注销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销。
3.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时,原上岗登记仍然有效,可不再重新申请上岗登记。
4.监理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注销,监理工程师可持原劳动合同或解聘证明,书面向省级质监机构提出登记注销申请,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与监理企业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要求监理企业履行申请登记注销手续。企业拒不执行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登记,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登记在案。
三、业绩登记
(一)业绩登记是监理工程师担任建设项目监理岗位职务的记录,监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二)省级质监机构应在项目合同段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和监理合同段的初始信息,也可授权地市级质监机构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初始信息。
(三)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段初始信息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网上申请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并持证明材料送省级质监机构。
(四)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业绩登记和证明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网上予以核准,未予核准的应告知原因。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变动时,监理企业应及时网上申请变更。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网上准予变更。
四、监督管理
(一)部质监总站应建立和完善岗位登记管理制度,对各地岗位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发布岗位登记工作信息,完善网站数据库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登记的,责成省级质监机构予以纠正。
(二)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登记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因合同纠纷影响监理工作时,任何一方可向省级质监机构书面申请冻结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信息,直至纠纷解决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四)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时,资质年检管理部门应依据岗位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的下列行为,由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质监机构责令纠正,并列为责任方的不良信用记录:
1.未进行岗位登记从事监理活动的;
2.提交的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同时与多个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4.其它不履行岗位登记义务的。
(六)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岗位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质监机构提出申诉。
(七)质监机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建筑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建筑施工单位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建设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建筑施工单位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2)。
3.建筑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建设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建筑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建筑施工单位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建筑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建筑施工单位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建设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建设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建筑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建筑企业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建筑施工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建筑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2)。
3.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建设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1.建筑企业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建筑施工单位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