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开发成本
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2 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生地)
1.1.3 前期工程费
1.1.4 建安工程费
1.1.5 基础设施费
1.1.6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7 不可预见费
1.1.8 开发期间税费
1.1.9 其他费用
1.2.0 开发费用
1.2.1 管理费用
1.2.2 销售费用
1.2.3 财务费用
公司融资需要的条件一般有:
1.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权属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
2.原则上至少成立12个月以上,经济效益良好,持续盈利。
3.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4.原则上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60%。
5.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宜过高,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
7.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还款付息能力。
新创企业有以下融资渠道: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系;
4.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企业融资的法律注意事项有:
1.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2.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3.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4.融资方式的选择。
5.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6.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7.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8.股权安排。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1.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企业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有范围限定的,企业融资有完全追索权。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