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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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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干餐饮门槛低不假,但不等于没有门槛,开店之前要办理好各种必须的证件,才能保证店面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供气活动的企业,均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燃气企业根据气源、设施分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液化气供应企业。

液化气供应企业其气源的运输、贮存、灌装必须挂靠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已审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且签订有效合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是指燃气气源、输配系统、灌装、运输设备的设施水平、供气能力、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从事管道燃气或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或液化气供应的资格。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按气源、设施、供气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应能力在20万户以上的燃气企业,逐级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查、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逐级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查审批。

液化气供应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审查合格的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印制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审查合格的液化气供应企业,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厅印制的《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标准,管道液化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液化气供应企业,按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制定的《浙江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评分标准》进行。管道煤气企业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符合审批权限的批复文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第九条 新建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燃气企业应持本细则规定第八条所列文件向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初审合格后,到省建设厅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试运行证书》,企业凭《城市燃气企业资br /  br /  质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供气业务。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由省建设厅取消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试运行证书》。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

遗失《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企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报告,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颁发前城市燃气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城市燃气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监督检查按资质管理审批权限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时,城市燃气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年度报告、资质证书副本;

2.根据审查标准进行的自查报告及资质审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审查标准中否定项内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工程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

5.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复印件);

6.年度统计报表;

7.企业装备、人员、设备情况表。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的程序: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供应企业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由省建设厅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副本上并加盖公章。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副本上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在年度监督检查中不符合资质标准,危及安全、可靠、稳定供气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的天然气公司有哪些

1、港华燃气

港华燃气集团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经营的公用事业企业,业务涵盖城市燃气、城市水务、燃气具零售,以及燃气综合保险、家居精品、高端橱柜等延伸服务。

2、华润燃气

华润燃气集团成立于2007年1月,是华润集团战略业务单元之一,主要在中国内地投资经营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燃气业务,包括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及燃气器具销售等。

3、新奥燃气

新奥能源(原新奥燃气)于1992年开始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新奥能源于1992年开始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目前已构建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要产品,以城市民用、园区、公建、交通和工商业用户为终端客户,以城市燃气、园区能源、交通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为主要业务的能源分销体系。截至2005年底,新奥燃气已成功气化了中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近60座城市,覆盖城区人口超过3500万。

4、中油中泰

中油中泰燃气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公司专业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重点从事城市天然气管网的投资、设计、建设、管理,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煤层气的综合开发利用。

5、中国燃气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燃气)是中国最大的跨区域能源供应服务企业之一,通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燃气成功构建了以城市管道天然气业务为主导,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车船燃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发电、供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及燃气设备,厨房用具制造,网络电商并举的全业态发展结构。

二、中国现有的天然气公司是属于国营和私营并存的,经营性质是在实践中,衡量企业是否垄断,主要有两个指标——资源占有率和市场占有率。据此分析,传统能源领域中的国有企业的确具有“垄断”性质。

中国燃气的项目布局

中国燃气目前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广泛的项目布局。截至2017年底,旗下公司已超过800家,拥有400多个城市燃气项目,629座天然气汽车及船舶加气站项目,110多个液化石油气分销项目、16个天然气长输管线项目,1个煤层气开发项目

8个液化石油气码头,4个大型石油化工基地,燃气管网总长10万多公里,各类管道燃气用户2300多万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600多万户,燃气供应覆盖城市人口超过1.5亿人。

燃气公司是国家还是个人的

燃气公司通常是国有企业,而不是个人。燃气公司属于公共服务行业,负责燃气销售和售后服务。由于燃气公司通常需要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生活保障等方面,因此它们通常由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掌控。

在国内,燃气公司一般由政府或其代表机构设立,负责燃气输配、销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燃气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业务,同时也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在个人或私营企业中,也有一些从事燃气供应或相关业务的公司,但这些公司通常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和监管,并且需要遵守行业标准和法规。

燃气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燃气公司是一种属于能源领域的企业,主要从事天然气、液化气等燃气资源的开采、加工、储运和销售等业务。根据国家的管理制度,燃气公司通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政府的监管。燃气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所必需的能源供应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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