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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什么

| 思恩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28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作用

一、资质证书在企业法人登记中的作用

二、资质证书在企业开发经营中的作用

新规定按企业条件分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为最高等级。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可以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如果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原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核发资质证书,才具有完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格而无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暨法律责任一览表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②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③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④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⑤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⑥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⑦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⑧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7)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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