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计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3)职工享受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备注: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享受婚假产假,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只要在职期间,结婚或生产就可以享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但只适用于广东户籍的男方。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晚婚假或产假期间若经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也应包括这些天数的,不能将这此天数排除外。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有以下区别: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在休假期间即由社保机构提供职工生活费用。
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企业或单位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支付方为用人单位或者企业。
两者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如果在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她的平时工资,企业就不用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了,如果低于平时工资的话,就要对职工进行补差价。
如果公司没有给女职工发放足够的生育津贴的话,那公司就需要给女职员发放产假工资,如果有公司奖励假期,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迟迟不发怎么办:
1.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仲裁裁决之后,单位仍然不支付的。
3.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