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同时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一年终了,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其中: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稿酬收入×80%×70%-其他免税收入;
专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注意事项:
无论一个人是否按照实际工作12个月, 都应该将6万元按照实际扣除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在按照年计算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取得I资薪金所得,每个月都需要维持生计的基本费用,因此应该因为某个月未取得I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1、准备完税凭证:纳税人准备好上月累计已实际支付的税款证明,尤其是上月应纳税收收入现金结算,应以税务机关发给的专用完税凭证为准。
2、计算实际应汇缴税款:根据纳税人实际支出的税款情况,应当按照原定或变更后的税率,计算出上月纳税人实际应汇缴的税款。
3、确定税款支付方式:确定本月应汇缴的税款支付方式,应考虑财务实力的条件,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以及支付期限。
4、汇缴税款:确定好支付方式和期限后,纳税人将税款支付到税务机关并拿好收据。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