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天
浙江省的产假为128天,浙江省在法定的98天的产假上增加了三十天。
若是属于难产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43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休产假期间不想来上班,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劳动者想要辞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休息完产假。劳动者在产假期间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天数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5.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6.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7.陪产假15天。
女职工带薪休产假法律依据的意思是女职工带薪休产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带薪休产假法律依据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