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七号,_年5月31日(含)之后生产并符合本市生育金申领条件的单胎顺产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综上,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ps:除158天假期外,如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生育津贴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具体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是没有绩效工资的,有相当于工资的生育津贴。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陪产假包含周末周日,这个天数指的是自然天数,非工作日。一般来说,男方在配偶怀孕期间享受一定时间的陪产假,一般是十五天,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各省市的规定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北京市人口与_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