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跨省转移社保新规定,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 养老保险:当事人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需要原单位为其转移社保,新单位为其办理好社保的续接手续。
2. 医疗保险:当事人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 失业保险:在本省内外流动的在职职工,应当向原单位接受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缴费证明,职工凭该证明到目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
4.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活期缴费、现享受”的保险,不存在转嫁问题。
1.办理社保转移首先需要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
2.然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送接收函,并办理相关手续。
4.原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移接续手续,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资金和关系转移后,会完成剩余手续并通知参保人员。
这个过程中,确保资料齐全和及时跟进是保障顺利转移的关键。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凡是男50、女40以前,在新就业地就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新就业地。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凡是返回户籍地就业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入到户籍所在地。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组织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及户籍等条件限制,应转入调动单位。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