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劳动者实际休假的天数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并在此期间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确保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具体来说,山东省的职工病假工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病假工资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2.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病假工资的发放应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山东省,确定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时,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约定。
1.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对病假工资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来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3.在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所在岗位的正常出勤月工资等因素。
4.计算出的病假工资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主要根据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和病假天数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连续工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45%发给;
(2)满5年不满10年的,按50%发给;
(3)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55%发给;
(4)满20年及以上的,按60%发给。
2.对于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3.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根据连续工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40%发给;
(2)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发;
(3)满20年及以上的,按50%发给。
4.对于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
1.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月病假工资和日病假工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是劳动者的月均工资总额,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则根据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和病假天数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