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否与面试时告知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可以拒签签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1.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2)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出现了法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