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王某某在2016年4月2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一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上绩效工资。然而,在王某某休产假期间(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只支付了按照6000元标准的产假工资,并未支付绩效工资,原因是公司认为王某某在产假期间的绩效为0。
于是在2018年7月1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王某某随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16.6万元。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后,裁决结果是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5万元,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1.5万元。
休产假是没有绩效工资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和生育津贴,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期间工资分发有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产假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如下: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应当是全额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